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21 17:43:14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光电建筑工作委员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电建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本委员会的工作关系,根据《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章程》,结合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全国从事光电建筑应用相关专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设备供应、学术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赢利全国性行业专业组织。

本委员会是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的专业性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维护行业利益,建立和完善光电建筑应用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推动我国光电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良工工业区南侧冠华科技园。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对光电建筑行业的政策法规,对光电建筑行业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的行规行约,协调业内企业的利益关系,规范业内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业内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开展有关光电建筑的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服务,组织或参加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推动光电建筑领域整体水平的发展与提高。

第八条  加强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国内企业拓展国外市场。

第九条  支持、推动地方成立光电建筑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光电建筑领域相关的生产、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学术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和批准均可成为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单位会员。

凡从事光电建筑相关工作,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参加委员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基层一线工作者,经申请和批准均可成为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入会程序、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会费及会员管理等执行《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光电建筑工作委员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会),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管理条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 决定本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 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是全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对全会负责。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全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 筹备本委员会全会;

(四) 听取秘书处日常工作报告;

(五) 制定本委员会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主任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需召开特别会议,须经1/3以上主任委员提议,召可召开。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联席主任委员若干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联席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

(二)参与选举、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参与筹备委员会全会。

(四)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

(五)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参与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秘书处,是本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专职工作人员担任。委员会秘书长由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秘书长提名,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秘书处聘任;委员会副秘书长由委员会秘书长提名,经全会审议通过,报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批准聘用。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实行全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处理本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 提名委员会副秘书长,决定本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受主任委员的委托,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学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思想作风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 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留任,需报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审批,并经全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叁年。

第五章   会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按《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费由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自负盈亏。使用需符合《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章程》及中国国土经济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条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条例的修改,须经本委员会全会审议后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应在本委员会全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应由主任委员会提出并经全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条例经2023年10月28日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光电建筑工作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主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光电建筑工作委员会

专家组管理办法(暂行)

 

为更好地贯彻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宗旨,团结行业内的专业技术力量,推动行业的技术创新、学术信息交流和技术推广工作,光电建筑工作委员会成立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保证专家组的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专家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组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科技研发和技术经济咨询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委员会统一工作计划和特定的工作领域内,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

第二条  专家组的基本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规章以及学会和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制度;

(二) 积极宣传贯彻与行业有关的发展战略和技术政策,研究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行业技术和管理创新;

(三) 组织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教材等编制和审查工作;

(四) 组织国内外行业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推荐等咨询服务工作;

(五) 组织参与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方案审查、安全施工论证、技术鉴定、及其他优质工程的检查、评比工作;

(六) 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 在专业技术理论研究、工程管理或技术管理领域有其建树,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行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 具有较高的行业公益热忱,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

(三)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和完成专家组委派的任务,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符合以下4条中的2条专业技术业绩:

1、 出版过专业技术论著或在国家级及行业内有关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

2、 参加过2项以上(含2项)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国家标准图集的编制或修订工作;

3、 参加过专业技术教材的编写工作,承担过全国性技术学习班或全国性技术交流会的授课工作;

4、主持过2项以上(含2项)大型(2万平方米)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或施工。

第四条  专家组的组成

(一)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自荐或所在单位推荐至委员会秘书处,经秘书处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秘书长提名,经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投票2/3通过,即成为专家组成员,由委员会公布并颁发专家证书;

(二) 专家组成员一律为兼职;

(三) 专家组设组长一人,由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有向委员会或专家组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2、经委员会或专家组组长授权或委派,可以以专家组的名义或代表专家组参加特定的专业技术工作或活动;

3、由委员会委派的工作,有获得合理工作条件及薪酬的权利;

4、有退出专家组的权利。

(二) 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规章以及学会和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制度;

2、积极参加委员会或专家组组织的相关活动,结合个人专长热心为行业和企业服务,并认真完成委员会或专家组委派的任务;

3、自觉维护学会、委员会及专家组的声誉,未经委员会或专家组授权或委派,个人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从事各项活动;

4、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同行进行贬损。

第七条  专家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委员会将对其进行劝戒。后果严重的,经委员会研究可从专家组除名,并通报全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委员会秘书处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6日起实施。

 

 

 

 

二O二三年十一月六日